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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导:2007年司考民诉复习方法及考点预测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6:41:00 文章来源:QQ教育

务就是带有综合性的,以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为目标。

形成法条间的逻辑体系主要是以一个知识点为纽带,梳理相关法条间的关系。例如在民事诉讼法这一部分,有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是地域管辖。对于这一知识点,考生在复习时首先要清楚哪些案件容易在地域管辖这部分考到。就历年的真题来看,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是比较容易考到的。以合同案件为例,考生在复习时,首先应当知道根据《民诉》第24条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次应当注意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分清合同是否履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该案件是否属于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的情形。最后还要注意约定合同履行地与约定管辖法院间的关系。

通过前一阶段对相关法条的记忆,从7月份开始,大家可以一边巩固以前对法条的记忆,一边总结法条之间的关系,以知识点为纽带,形成法条体系。

3.在解题中熟练运用法条

对法条的记忆只有转化为得分能力, 司法考试复习的目的才算达到。这种得分能力的形成必须通过练习。在复习民事诉讼法时,在前二个阶段都可以做一定的配套练习,但这时的目的是检查自己的复习效果,巩固对法条的掌握。从8月下旬开始,考生们有必要在短时间内做大量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其目的不仅在于检查自己对知识点的掌握,还在于提升自己的得分能力。因为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复习以后,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这一阶段的做题,是在做题中检验自己对体系化的知识是否已经掌握好。

二、《仲裁法解释》的影响及今年的命题趋势

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命题规律之一就是新的司法解释必然是考试中的重点和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的真题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今年的司法考试中,会有专门的试题考查《仲裁法解释》。

考生们在复习仲裁法解释时,应当注意对比《仲裁法解释》与以前规定的区别。我在这里略举二例。其一、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效力。按照以前的司法解释,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可能是有效的,但按照《仲裁法解释》第4条,只要无法通过补充协议从中选出一个仲裁机构,这种协议就是无效的。其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按照以前的规定,根据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存在,分别确定管辖法院。然而《仲裁法解释》第12条除增加了前述情形的管辖法院范围外,还另外规定了涉外案件和涉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法院。

对于今年的民事诉讼法试题,大家在复习时,还应当注意另外一个命题趋势:理论型试题有可能增加。这实际上是06年的真题给我们的一个信号。以前在民事诉讼法部分,虽然也有试题找不到法条依据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命题的,但这样的试题并不多,每年只有1-2题,而在06年的试题中,这样的试题一下增加为4道。这无疑增加了考试的难度。因此打算从现在起就开始民事诉讼法复习的考生,一定要注意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理论,尤其是那些没有被体现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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