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还有些对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内容,《辅导用书》只字未提。譬如,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辅导用书》认为一个重要方面在于“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实际上,绝大多数刑法教材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都是这样界定的。按照这一界定,似乎只要行为人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实际上,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司法考试(包括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有关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的许多题目考生都会做错,因为司法考试在考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时常考的是另一知识点:即使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如果其没有合理的依据,最终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只有在行为人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一定的合理依据时,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司法考试经常考到,而《辅导用书》没有讲到的知识点不在少数,因而考生在复习刑法时绝不能仅靠《辅导用书》。笔者认为,就本科阶段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准备司法考试时有必要先将《辅导用书》看一两遍,从而对法学的知识体系有个大概了解;就本科阶段是学法律的考生,尤其是本科阶段基础比较扎实的考生而言,没有必要花太多时间看《辅导用书》。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选择其他辅导资料时也要慎重。目前市场上有关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非常多,少数质量不错,绝大多数质量一般。挑选时应注意。
三、抓住重点,放弃偏僻考点
04年和05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都考到一些偏僻的知识点,如04年二卷第16题考到一个理论性问题:罪行法定原则是否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05年考到两个并不具有法源地位的司法文件:一是二卷第16题考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二是二卷第65题考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3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有司法考试辅导资料据此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应当全面复习,要全面把握刑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刑事司法的批复、意见、纪要等法律文件。笔者认为,这一复习方法是错误的:
其一,刑法涉及的各种理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内容非常多,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的有限时间内都掌握清楚是不现实的。且不说近一二十年刑法学研究非常昌盛,各种学说和专著、论文如汗牛充栋,就是有关刑法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也非常多,即便是刑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也未必都掌握得清清楚楚,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掌握清楚显然脱离实际。
其二,虽然这两年司法考试每年都考一些生僻的知识点,但这种知识点在刑法的全部试题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从数量上来看绝对不超过5%,另外95%以上的内容考的都是刑法的基本知识点。
其三,如前所述,由于偏僻知识点通常不超过刑法考试内容的5%,基本知识点占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