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或副主席出缺时,另行选举。
第七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将政府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日期;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召开紧急会议或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第七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七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九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十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第八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二)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三)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
(四)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
(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
「章名」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八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八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八十六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第八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