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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6:41:13 文章来源:网络

P>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三)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四)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五)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六)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第六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第六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行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七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府提出的议案须优先列入议程;

  (三)决定开会时间;

  (四)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五)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六)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二)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四)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五)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九)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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